
一、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金是否能夠領取?
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金是能夠領取的,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失業保險有什么用?
失業保險作為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其他保險項目一道,起著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安定的作用。在我國,失業保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維護社會安定。社會保險是社會的“安全網”,保持社會穩定是社會保險的一個基本職能。而作為其中一個重要項目的失業保險在這方面的作用更為突出。社會要安定,人民生活要有保障。失業使勞動者失去生計來源,如果沒有制度性的保護措施,就很容易造成社會動蕩。
(2)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前提條件和配套措施。
(3)維持勞動力再生產,促使勞動力素質提高。勞動力再生產是社會再生產的基礎。失業保險提供的物質保障,滿足了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要求;而轉業訓練、再就業介紹等服務,又使他們獲得了提高就業能力的機會,為再就業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在當下的社會,大多數人可能對于我們國家的失業保險并不是特別的了解,實際上失業保險就是屬于社會保險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存在失業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那么完全是可以領取國家所發放的失業保險金,這是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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