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只有對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享有物權等實體請求權時才能直接申請再審。
案外人只有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實體利益,才能申請再審。若是法院審判活動或執行活動等造成的程序性損害,案外人不得向案件當事人一樣申請再審,同時,案外人也不能針對法院裁判中的不特定標的物給付以及以行為為對象或以普通債權為對象的裁判等提出再審申請。
2、案外人只有在無法通過提起新的訴訟實現其權利時才能直接申請再審。
再審作為特別的救濟程序,如果案外人可以對案內當事人提起訴訟以實現和保護自身的權利,即便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錯誤也應當另案起訴,不能申請再審。
3、案外人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案內當事人申請再申請的期限為裁決生效后兩年內且對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但案外人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及范圍是不同的,由于案外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情況無法及時知曉,因此,案外人申請再審不受兩年期限的約束,如果期限超過兩年,則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4、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前或終止后申請,即執行過程中無權提起直接再審申請。
如果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即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
5、案外人直接申請再審的法院應當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上一級法院而不是同級法院。
總的來說,申請再審的主要條件是:申請主體必須合法;申請標的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必須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須提交相關材料。由此可見,申請再審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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