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刑事拘留一定要判刑嗎?
首先,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
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 建議提起公訴 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 認為不構成犯罪的 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認為構成犯罪的 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 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 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因此,刑事拘留不一定會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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