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違法不等于犯罪,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只有在除刑法外的部門法無法調整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刑法,所以一個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就調整完畢的,千萬不能再用刑法兜底條款來判處,如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這有違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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