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要約在其存續期間內才有效力,一旦受約人承諾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諾必須在此期間內作出。如果要約未規定存續期間,在對話人之間,承諾應立即作出;在非對話人之間,承諾應在合理的期間作出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
口頭的承諾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口頭承諾需要以書面的形式或者錄音的形式作為具體可見的證據出現。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口頭的承諾沒有實際證明材料,不能作為證據出現,因此法院也是無法認可的。因此一定要將協商的內容落在紙面,避免空口無憑,產生糾紛。
2021-08-20 01:05:00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