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訴訟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簡化訴訟程序,實現訴訟經濟,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間的矛盾。那么公司合并審理條件是什么?公司清償與清算能夠合并審理么?
2021.09.29 70962人閱讀合并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訴訟合并在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56條和126條的相關規定,合并審理的情形主要發生在共同訴訟和第三人參加訴訟中。
查看全文 >>合并審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還是較為常見的,這主要是出于節約法院人力、物力、財力的考慮,減輕因訴訟給當事人和法院帶來的負累。合并訴訟,從字面意義上就可以知道是將兩個以上訴訟合并審理。那么,民事訴訟法合并審理情形有哪些呢?律圖小編在下文就來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一、共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北緱l是關于共同訴訟的規定。共同訴訟分為兩種:一種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另一種是普通共同訴訟,又稱一般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共同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類型:
對于公司債務清償與清算能否合并審理,現在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不能作為同一程序進行并審理,應當予以釋明;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公司債務清償與公司清算可以作為同一程序進行合并審理。
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分期還款時,銀行起訴借款人、汽車經銷商和保險公司要求借款人還款、汽車經銷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情況較多,銀行能否將借款人、汽車經銷商、保險人一同起訴,對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有的法院認為不能合并審理,認為應當先由銀行起訴借款人和汽車經銷商,讓借款人還款,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不能時,由銀行再行起訴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討論稿第三十九條規定: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投保人)之間的合同起訴投保人的,不得將保險人列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險事故發生后,權利人依據保證保險關系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筆者認為:此條規定顯然不妥。
(一)因為保證保險合同雖然具有獨立性。
合并審理的條件包括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等方面。
查看全文 >>合并審理申請書
×××人民法院:
申請人訴×××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案號為:(×××)×××字第×××號。
×××訴×××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案號為:(×××)×××字第×××號。
由于上述兩案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同一且案件事實有牽連(或有密切聯系),合并審理有利于案件的審結和節約司法資源,因此現特向你院提出合并審理申請,請求將上述兩案合并審理。
特此申請。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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