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子女欠債后,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父母,并過戶給了父母。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父母名下的房子。如果父母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或善意取得的,與子女的財產沒關系。子女欠債,與父母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父母名下的房子。
......解決欠款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訴訟只是其中方式之一,還有一種簡單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
......以訴訟方式解決問題并收集相關證據:1、收集借過錢的證據。2、收集主張債權的證據。3、收集對方財產信息。
......具體需要辯證看待。如果債務人不只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可以清償債務的財物,他的房子是可以執行的,因為不會侵犯法律給予債務人的最低保障;反之,如果債務人僅有一套房屋,且沒有其他財務可以執行,他的房屋是無法執行的,因為這違背了執行適度原則,對債務人的生存有了嚴重的危害。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雖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可以查封;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因此是否能夠執行取決于這套房屋是不是債務人僅有的一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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