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交通事故,首先就是責任認定的問題。責任認定由交通警察處置,就應給出正式的材料,即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現有法律法規均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作出,其他任何機關和部門均無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結案 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結案的順序是責任認定在前,結案在后。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最后全部接受交警部門調解,那么對于當事人來說就已經算結案了。 交警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1、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必須要送達給所有當事人,因為當事人是該起事故的受傷者,屬于事故當事人,因此交警應當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如果要想得到人身損害的相關賠償,必須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是乘客,交通事故又不是乘客的行為造成的。因此乘客是不負事故責任的。乘客的簽收行為也不會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 2、簽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事故賠償不是一回事,交通事故的結案與損害賠償的結案也不是一回事。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規定中,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調解書》,但沒有《結案書》。從處理程序的先后關系來講,交警認定事故責任在先,協商調解事故賠償在后。當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十天內,可以向交警就賠償事宜提出調解的申請。但必須各方當事人都提出調解申請,否則交警就不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3、當事人已花的醫療費是屬于墊付款,最終要根據事故責任和機動車的保險情況,確定合法的賠償主體來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已墊付醫療費的實際賠償人。 4、當事人作為乘客所受的傷害可以通過兩種法律關系處理,一是按客運合同關系以乘客身份公交公司,二是按侵權關系以第三者身份交通事故責任方。如果傷情輕微,相關責任方能夠賠償當事人醫療費、適當的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就通過交警調解或者自行協商解決了吧,也不要搞得太復雜了。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了,你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就可以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證據,應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證據使用的必然要求。 法釋〔〕2號廢止429條司法解釋目錄清單的第298條,廢除了法發〔1992〕39號,掃除了不能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司法障礙。 人民法院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要遵守如下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
山東博睿(淄博)律師事務所
高發星律師,擔任山東博睿(淄博)律師事務所主辦律師。對于勞動爭議案件、公司債權債務糾紛、交通事故等侵權責任糾紛、經濟合同糾紛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及思考。本人曾在某大型國企工作幾年,對于公司管理及風險防控有較深認識。身為律師,當以法為業、以律為師,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內,用法律武器為當事人解決問題。
想獲取更多交通事故資訊